人力资源服务许可_南京公司注册-明好财税-彭会计财税

流程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二)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二)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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